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的政策,将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自去年9月18日起,市公积金中心增加“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提取政策,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政策实施的短短5个月时间内,已有超过4100人次通过此提取方式,提取了近1.8亿元资金,受到广大缴存人的欢迎。
2月17日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关于提取政策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延期等政策进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2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邮箱:zsgjjzx@163.com。
据了解,2016年9月18日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能用来还贷款,不能提取首付款。自2016年9月18日起,市公积金中心增加“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提取政策,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自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含2016年12月31前成功受理)数量已达到1.9万余笔。政策实施的短短5个月时间内,已有超过4100人次通过此提取方式,提取了近1.8亿元资金,受到广大缴存人的欢迎。
为此,市公积金中心现拟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可提取首付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可提取首付款。
目前,我市职工以“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三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房款全部付清后(购房发票开立之日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结清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结清日起三年内凭银行相关结清证明提取最后一次”;
拟修改为:“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四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房款全部付清后(购房发票开立之日为准)四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日起四年内提取一次”,“结清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结清日起四年内凭银行相关结清证明提取。最后一次”。
目前,我市规定“在本市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借款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提取,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借款人的父母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没有以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拟修改为“在本市或外市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借款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提取”,其它提取条件不变。
来源于: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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